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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在中国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企业总部或企业地区总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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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中国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 设立企业总部或企业地区总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机关各部门、高教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总公司、各乡办、各分局、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市内外大中型企业集团在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壮大我区经济总量,增强我区集聚力、辐射力和竞争力,致力打造魅力、财富、经典、和谐的开发区,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企业总部的认定 在开发区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开发区财政年贡献额30万元人民币(企业进驻留创园一年后再确定)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留创园内设立的地区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不含推广中心)等。 二、扶持政策 (一)实行手续代办(协办)制度 对新入驻留创园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凡属于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留创园企业发展部全权协办;凡属区级办理的手续,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代理服务,所须行政办理费用一律先缴后返,此项行政费用在留创园总部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里支付。 (二)用房扶持(留创园产权的房屋由留创园直接优惠) 1、办公用房。在留创园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三年内每年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一次性给予5%的补贴。 2、住宅用房。将总部设在留创园的企业可享受留创园内免缴租金两年的酒店式公寓一套的政策。 (三)财政扶持 1、奖励办法 在留创园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开发区财政年度贡献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以上的,可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该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年度贡献额在30万-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可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额的30%奖励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2、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留创园总部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注册补贴、引导资金、项目扶持资金、重点项目特殊资助资金、贷款贴息等。项目须经综合评估后方可兑现资金。(详见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总部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其他 (一)在留创园设立的企业里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的子女就学,可以任意选择开发区属中小学就读。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设在留创园的,可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高新技术创新中心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02]2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开发区财政年度贡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激励政策。
本意见由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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